房地產拆遷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房地產拆遷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爲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爲。
(二)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爲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關於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退還週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週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
由於拆遷人佔比例較多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這些部門的性質,決定其必須追求最大利潤,因此,實踐中這些部門往往以低廉的價格拆遷原居民住宅,對拆遷人的補償費用往往過低或者違反拆遷安置合同沒有進行有關補償,這類糾紛訴至法院的也很多。對於補償糾紛的處理,在審理時,如果拆遷安置合同有約定,應按照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徵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
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範的範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係或行政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複合性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範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最高人民法院法規定,對於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後一種則屬於行政案件。
通過上面的解釋之後,答案就很清楚了,那就是對於房地產拆遷合同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具體說來,也就是在人民法院審理時,如果房地產拆遷合同有約定的話,那麼法院會判按照約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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