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撤銷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採取的處理辦法包括獲得了拆遷補償的被拆遷方將獲得的補償款還給拆遷方等,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處理辦法: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哪些房屋拆遷合同是可以被撤銷的?
若是存在以下情形,那麼一般認爲房屋拆遷合同可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不管是拆遷方、還是被拆遷方,都不得采取脅迫、欺詐等的方式使得他人在違背自己意願的情形下籤署房屋拆遷合同,這是由於此種情形下籤署的拆遷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後期極有可能會引發拆遷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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