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必備知識,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究竟如何區分?
現在全國各地的拆遷或徵收項目遍地開花,對於一些位置不是很明確的地方,被徵收人總是困惑自己的土地究竟屬於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現在我們就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國有土地”,什麼又是“集體土地”,以便大家對號入座看看自己的房屋腳下的這片土地。
中國自古以來實行的大都是土地公有制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便是對土地制度最好的寫照。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
一、何爲“(城市)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的範圍有哪些,下面介紹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被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爲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爲城鎮居民的,原屬於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章更詳細的確定了國家所有權的範圍:
城市市區範圍的土地;
由於歷史原因,當時制定法律時,未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
國有土地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等原因,集體土地轉變爲國有土地。
同時也規定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佈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爲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該若干規定第18條規定了兜底條款: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二、何爲“(農村)集體土地”?
關於集體土地的範圍的法律規定相對於國有土地簡單一些,主要有:
(一)《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三章規定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同時也是運用排除條款進行規定,即除該規定第二章規定的屬於國有土地的,便屬於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爲特殊主體,主要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
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纔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也正因此,城市市民是不允許到村子裏購置房產的,宅基地的流轉也是嚴格受限的。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儘管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劃分,但是法律總是有相應的兜底條款以及比較模糊的地帶。
在現實操作中,總會出現難以區分的情況。
而徵收方爲了最大限度的控制補償成本,有時會故意模糊待徵收地塊的土地權屬性質,甚至動用集體土地徵收的程序來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而實現降低補償數額的目的。
在遇到模棱兩可的情形時,被徵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明確土地性質和使用現狀。
因爲在徵收的過程中補償標準、徵收程序等是不同的,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在補償數額上差距還是很大,爲了避免過低補償,弄清楚土地性質必不可少。
尤其是對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依法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標準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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