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執行擔保
進行執行擔保的程序如下: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3.經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後,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認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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