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抗辯權合同解除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工作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合同,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涉及到先履抗辯權、合同解除權等等。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其實有密切的關係,這兩者都是對違約的救濟。那先履抗辯權合同解除權之間有什麼區別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的區別
1、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生,並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則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徑直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當事人雙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純粹是單方行爲,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藉助對方的行爲和意思表示。
2、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先期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沒有法定理由,當事人也可協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屬於負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如因違約發生,屬被違約人(被違約人一般屬後履行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發生,則屬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就違約而言,因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則被違約人只能採用解除合同的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等待對方的履行。
3、在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的場合,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節約合同成本,保證當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一方屆期未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事實上,對所有屆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適用解除的方法,因爲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違約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往往能使被違約人履約,最終實現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也可分兩步行使,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後,對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權,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財產責任。
雖然兩者都適用於違約的情況,但在性質、產生原因、時間場合等上都略有不同,使用的時候要以具體情況考慮如何使用適當權利解決問題,以使自己承擔最小的成本,自己的利益損失最小,效果卻能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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