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應該怎麼辦
一、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應該怎麼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爲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三)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在審理程序還是在執行程序中,擔保人爲案件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擔保人爲被執行人並承擔擔保責任。
(四)抵押合同無效導致抵押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以抵押物價值爲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在簽訂合同時真實意思表示均是以抵押物價值爲限擔保,不應超出當事人特別是抵押人的預期而承擔過重的責任,對於抵押權人來說在這範圍內也是在其對於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的最大利益所在,並不低於其利益預期。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爲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爲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此時行爲人會成爲擔保人,而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比較大的。要是債務人出現了什麼意外情況而沒有及時還債的話,那麼擔保人就需要替債務人還債,不過日後也是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要是擔保人出現不履行義務的情況,此時債權人也是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要求擔保人承擔自己的擔保責任,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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