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一、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協助執行的單位拒不執行,可以對單位罰款,可以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員視情況拘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爲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申請執行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爲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爲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綜上所述,當法院經過相關審查,對當事人或者單位下達了執行文書,而當事人或者單位明明可以執行,但是拒絕執行,或者以藉口和理由來拒絕執行,這種情況是可以被罰款的,並且如果涉嫌到單位人,那麼還有可能單位人會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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