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拒絕履行承擔什麼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繼續履行不適用的情形有什麼?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爲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所謂“合理期限”,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最終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地加以判斷回答。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時拒絕履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任。繼續履行的費用過高,合同中的債務標的不適合於繼續履行,債權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的義務。滿足上面任意一個條件,都不適用於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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