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階段性擔保抵押物如何降低風險?
業主棄房斷供導致許多開發商被捲入了業主與銀行之間的按揭貸款糾紛,階段性擔保給開發商帶來的風險不可小覷。如果房價進入下跌通道,則此類糾紛必定會成爲開發商不小的負擔。
因業主按揭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一般均爲銀行的格式文本,而銀行的格式文本中不會詳細涉及借款人(業主)和擔保人(開發商)之間關於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約定。另外,銀行在簽訂貸款及擔保合同後,往往怠於處理抵押手續及他項權證書等問題,致使開發商的“階段性擔保”一直處於預抵押的階段中,業主還不清貸款,則開發商就得揹負着擔保責任。這對開發商明顯的不公平。
如果銀行以業主和開發商爲被告提起訴訟,通常會追究開發商的連帶責任,判決後,銀行一定會優先執行開發商的資金,而把斷供的房子甩給了開發商。
但是但是,開發商的真正風險在這裏:實踐中,銀行執行了開發商的資金,開發商怎麼辦?那就得去起訴業主,處理房子,這中間必定有個時間差。經常出現在開發商起訴之前房屋即因業主其他債務被第三方申請查封的情形(或者業主製造糾紛、惡意查封),在此情況下,開發商已承擔的擔保責任的款項能否優先扣除將會存在一定爭議。
一、對於以上情況,開發商應迅速做出以下決策:
(1)在銀行向其主張擔保責任後迅速決策是否行使解約權利,並在決定解約後儘快起訴;
(2)起訴解約的同時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避免第三方捷足先登;
(3)在解約裁判文書生效後儘快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並就在先的第三方查封(如果存在的話)提起財產保全異議;
(4)在存在第三方查封的情況下,若尚有剩餘房款的,切忌直接退還給業主,可以在提出保全異議時,以同意凍結剩餘房款爲條件,協調解封。實踐操作過程中,相關案件多有變數較爲複雜,開發商還是應當充分予以重視。
應當注意的是,開發商無法和強勢的銀行在簽約中對抗,但是卻可以在和業主的房屋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中進行特別約定,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利益和簡化出現糾紛時解決的程序。如果沒有有關牽涉到階段性擔保問題的特別約定,則開發商在出現糾紛和被銀行追責後,並不能直接請求解除預售合同,只能將因擔保產生的對業主的債權作爲一般債權向業主追索。因業主斷供通常伴隨的是業主履行能力的全面崩潰,因此前述追索的成功率無法切實保障。
二、作爲開發商,和業主的合同裏,應該注意補充以下內容:
(1)若借款人未按照按揭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履行義務,導致銀行向開發商主張承擔擔保責任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後,開發商應退還的購房款,首先用於全額償還銀行按揭貸款,剩餘部分應扣除開發商已經代爲償還的按揭貸款、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後退還業主;
(3)業主應當在開發商解約後一定時間內將房屋恢復原狀並返還開發商;
(4)若需辦理解除網籤備案手續的,業主應當配合辦理並承擔所需費用;
(5)購房款不足以支付各項費用或損失的,開發商有權向業主追償。
在達到前述約定的解約條件後,開發商可以以業主爲被告,以銀行爲第三人提起解約之訴,訴請中應當包括解約、返還房屋、借款優先償還銀行按揭貸款等內容;若開發商在起訴之前已經實際承擔了全部擔保責任的,則應考慮提出將相關款項優先從返還購房款中扣除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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