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向哪裏舉報?
一、行政不作爲向哪裏舉報?
行政不作爲向政府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如果政府職能部門行政部作爲,可以向不作爲政府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是行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爲,可先向政府信訪局投訴。
行政不作爲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二、行政不作爲的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爲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爲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爲;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爲可否視爲行政不作爲。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爲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着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
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爲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爲行政不作爲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在當代社會舉報投訴這樣的一種方式的話,它可以有效的減少一些爭議,比如說對於政府相關的行爲的話,是可以做出這樣的一種舉報的,具體的方式的話可以,政府的相關官方的網站或者是一些電話舉報的方式來進行,這些都是可以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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