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不作爲,行政不作爲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不作爲的定義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由於行政不作爲是行政主體“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者是“不予答覆”的行爲,是沒有內容的一種行爲,行政主體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行政相對人更不可能知道其內容,因此上述關於作爲的起訴期限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不作爲案件。如何確定行政不作爲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考慮行政不作爲行爲的類型,不同的不作爲類型起訴期限亦應有所區分。
二、兩種應當考慮的情形下的行政不作爲起訴期限
第一種是對於依職權作爲而不作爲的案件。所謂依職權的不作爲行爲是指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應當主動履行其職責,但行政機關並未履行的行爲。也就是行政主體應當主動發現侵權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但是由於行政主體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因素而未實施任何行政措施,致使行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行政相關人在任意時間內、隨時提起訴訟。
第二種是對於根據申請應當作爲而不作爲的案件。所謂應申請的不作爲行爲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或者即時作出某種行政行爲,而行政主體並未爲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爲。對於此類情形,首先要遵循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至於起算時點,對於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期限屆滿後行政主體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則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對於即時就應履行職責或者答覆而未履行職責或者不予答覆的,因行政相對人已經知道行政主體的不作爲行爲,此時即爲起訴期限的起算點。行政相對人在此後的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行政不作爲起訴期限應視以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權益受損者應在規定的行政不作爲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作爲普通羣衆,應用行動參與到政府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當中,形成健康的行政職能氛圍,督促行政職能部門發揮該有的爲民辦事功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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