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的行政不作爲需存在哪些條件可以實施?
一、行政複議中的行政不作爲需存在哪些條件可以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不作爲的特點
行政不作爲是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消極性
行政不作爲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爲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爲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作爲義務。
2、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爲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爲,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爲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爲,合法的行政行爲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爲。
3、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爲是作爲還是不作爲,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無論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爲還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爲,只要行政主體啓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論相對人的實體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人身權、財產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行政主體的行爲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爲行爲,不構成行政不作爲,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爲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爲的一個顯著特徵是行政主體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行政不作爲案件中,行政主體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行政主體必須履行其承擔的行政義務,既不能放棄履行,也不能推諉、拖延履行,行政主體在履行義務上沒有選擇的餘地,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獲得救助的情形後,應當立即啓動行政程序,並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間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體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自由裁量。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一般是針對於公民對案件的決定不服的情形纔會實施的行爲,對於這種行爲一般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存在有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保障,從而執法人員纔可以受理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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