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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不作爲胡作爲?

一、什麼是行政不作爲胡作爲?

什麼是行政不作爲胡作爲?

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二、行政不作爲的侵權表現?

人們對行政不作爲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認識存在着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將“必須是負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爲義務的行政主體的行政不作爲違法行爲”同“行政不作爲違法客觀存在”分別作爲行政不作爲侵權責任的兩個要件,似乎屬於同義重複。因此,行政不作爲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

第一,行政不作爲違法。一般行政侵權行爲既包括違法也包括不適當,而行政不作爲不存在不適當的問題,只存在違法的問題。這是由行政不作爲這種行爲的特殊形式所決定的。由於行政不作爲是消極不作出某一行爲,是法律上所擬製的一種行爲形態,不具有具體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對於行政不作爲只有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不存在客觀形態的事實判斷。因此,只有行政不作爲的違法侵權,而不存在行政不作爲的不當侵權。第二,行政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這一損害只要是行政不作爲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賠償,而不論這一損害是否可能獲得其他方面救濟。同行政作爲一樣,行政不作爲的行政賠償也不應採用損益相抵的原則。行政相對方權益的損害程度決定着行政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三,行政不作爲與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政不作爲是由於行政主體不履行對相對人所負的作爲義務而構成行政侵權的,因此它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實質上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行政主體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並因此導致其損害,就可以認爲存在行政侵權的因果關係。

對行政不作爲引起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應認定爲:只要行政主體的義務是爲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不履行義務並造成特定行政相對人損害,該行政主體不作爲即構成行政侵權行爲,它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這樣認定行政不作爲的因果關係,纔有利於行政相對方權益,纔有利於促使行政主體積極地履行法定職責。對行政不作爲引起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不能簡單從“外部條件”與“直接原因”來分析。第四,應當具有對作爲的行政職責的法律規定。違法的行政不作爲是對作爲的行政職責的不履行,如果沒有法定的行政職責,就不會有行政不作爲。在這一點上,違法的不作爲與違法的作爲是一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爲變成了胡作爲同樣也是會以行政不作爲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而且此行爲也會給他人的利益帶來很大的傷害,作爲一位國家的人員不履行自己的職責肯定是會付出相應的代價,國家的工作人員本就是屬於爲人民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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