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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犯與不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作爲犯與不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作爲犯與不作爲犯的區別是什麼?

作爲行爲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爲。其特徵:

1,表現形式:積極的身體動作。

2,直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範。注意:持有屬於作爲,持有是對特定物品的實力支配、控制。屬於作爲。刑法規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人們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們上繳特定物品。

不作爲犯是指行爲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1)真正不作爲犯: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2)不真正不作爲犯:作爲犯與不作爲犯的區分標準:是否負有法律要求履行的積極義務。如果有,不履行的,就屬於不作爲犯作爲犯與不作爲犯除了行爲方式存在差異之外,其他方面如罪過形式、犯罪停止形態等方面完全一致)。不作爲犯,也可以由作爲(如偷稅罪、遺棄罪)與不作爲(遺棄罪)兩種方式。不作爲實際上是相對於履行特定義務而言的,對特定的對象而言,人們沒有做什麼。但是這不妨礙人們有其他的舉動。

不作爲犯的成立條件:

(1)當爲,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爲的義務。

(2)能爲,行爲人在當時有能力履行

(3)不爲,行爲人沒有履行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也就是說,危害結果與不作爲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係。例如,司機過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頭蓋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醫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將立即死亡時,即使司機沒有救助,也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

二、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的根據是什麼?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妻子自殺,丈夫不管的成立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但不適用於男女朋友之間)注意:"權利義務相一致",如果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義務,並不能成爲刑法上的作爲義務,或者說法律僅僅規定了義務沒有規定責任,也不能成爲作爲義務。例如,公民有扭送犯人的義務、公民發現火災有報警的義務。

(2)職務、業務要求的義務,以及對危險源負有監管、控制義務而產生的作爲義務。(如消防隊員對於火災的撲滅義務。

(3)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保姆對小孩,照看精神病人的保姆。又比如,救生員對游泳的人的救助義務。

(4)先行行爲引起的義務。例如,不慎將菸頭扔在地上,發現後不撿起,放任火災的發生。又如,甲帶小孩子游泳,小孩子溺水。先行行爲是導致危險的行爲,但這種危險一般認爲是社會所不容許的危險,如果是社會所能容許的風險,則不構成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之來源。幾個朋友一起去吃飯,有人喝醉了,醉酒開車死亡,其他人並沒有救助的作爲義務,因爲成年人之間一起喝酒,有醉酒的風險是成年人本身所應考慮到的。同樣,張三、李四均是成年人,相約去游泳,即使乙溺水,張三也沒有救助的義務,張三不成立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一般認爲,只要製造了危險,不問是否正當,都會成爲作爲義務的來源。但是,正當防衛行爲造成法益處於危險狀態後不救助的,不成爲不作爲的義務來源。緊急避險人,對於遭受損害的無辜第三者具有作爲義務。純粹道德上的義務不能成爲不作爲犯的義務來源。

綜上所述,區分作爲與作爲,以及判斷不作爲是否該當作爲犯的構成要件,進行抽象地討論並不足以解決問題。說到底,還是取決於對刑法分則中具體構成要件的解釋,同時考慮罪刑法定與責任主義的要求,注意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平衡,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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