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與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 刑事補償與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基礎不同。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引起。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爲引起;
2.性質不同。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爲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爲所應有的狀態。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爲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福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爲輔。補償責任多爲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4.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爲條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後。
二、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原則是什麼?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爲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爲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採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採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爲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爲賠償義務機關。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刑事補償和刑事賠償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刑事責任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提交有關證據來進行合法的要求賠償,涉及到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的標準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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