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當事人選擇醫療事故爲案由、並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雖然這兩類案件都是由醫療行爲引起的,都是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但前者須以構成醫療事故爲前提,而後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爲。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在法律適用、鑑定類別,還是在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上,兩者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差異。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主要從醫療行政層面進行處理;而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層面進行處理。
二、鑑定類別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一種硬性要求;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司法鑑定沒有硬性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可以進行司法鑑定。
三、賠償項目方面的差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11項,但沒有“死亡賠償金”。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
四、賠償數額方面的差異。在賠償數額方面,《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一個城鎮居民死亡爲例,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審理,可能賠償二十餘萬元;而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審理,則最多可能只能賠償五、六萬元左右。
通過對醫療事故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各自的定義的瞭解,對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醫療事故是否是作爲主要的原因,醫療事故賠償的前提一定是發生了醫療事故,而人身損害賠償則是根據實際的情況,綜合判定醫療人員存在在治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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