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會當庭裁決嗎
一、勞動仲裁開庭會當庭裁決嗎?
1、仲裁的裁決書不是當庭做出的。要經過合議,起草,核稿,簽發才能做出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他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規定了一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的事項。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有如下幾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他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如果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已經完畢,通常勞資雙方也會很快拿到仲裁裁決書的。而且,對仲裁裁決書是不可以上訴的,因爲仲裁製度中沒有上訴,即便員工或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有爭議,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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