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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的出資人實際上就是股東,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公司高管的解聘,相關工作崗位的調動等這些問題股東都有着自己表決的權利,這是身爲出資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定的,不得被他人非法濫用的權力。如果濫用股東的權利肯定會給公司的正常管理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的。所以公司的相關高管其實都應該知道,關於濫用出資人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一、濫用出資人權利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實際出資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實際出資人沒有參與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可以起訴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的股東。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爲】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實際出資人需要承擔責任嗎?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資不足,抽逃資,以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根據《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實踐中

以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具有法律依據,抽逃資,實際股東應對出資不足或者其他財產損害部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名義出資人是受實際出資人委託行使股東權利,且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一般不主動認定實際股東地位。

根據《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實踐中掌握的一般原則。判定哪個股東承擔對債權人的責任,纔有可能查明實際股東身份。

當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發生矛盾時,當追究股東責任時,根據《公司法》規定可以判定由名義股東承擔股東責任,應當由名義股東以實際股東出資承擔民事責任,在需要追究實際股東責任時。只有當名義股東不能承擔責任時。至於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可另行以股東身份之爭訴訟解決,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資不足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判定實際股東的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民法總則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的規定當中,明確了濫用出資人權利而給出資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某些情況比較嚴重的,因爲濫用出資人權利而給出資人的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的,公司都應該對出資人承擔賠償的責任。身爲股東的權利,在公司是必須要得到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