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27條關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及其監護順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
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爲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三、什麼是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爲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四、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按照相關法規監護人沒有民事能力,或者出現沒有其他不能擔任監護人的情形時,纔會由後一順位的監護人擔任,孩子的成長是我國法規中詳細規定保護的對象,保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能夠順利健康成長,未來建設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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