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應承擔什麼後果?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現在合夥開公司的情況很普遍,不少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創業。合夥人就是出資人,其要履行出資義務。可以用貨幣、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及技術等出資。出資人的權利不得濫用。那麼,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應承擔什麼後果?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應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而侵害到其他出資人的權利或給其他出資人造成一定損失的,該行爲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它實際上表述的是民法總則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無論公民行使何種權利,都不能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否則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既然是公司的出資人,就要履行義務,享受到相關權利,行使權利要在法律框架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濫用出資人的權利損害公司利益。如果出資人濫用自己的權利,對其它股東造成傷害,出資人要承擔民事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還會被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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