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
在依法治國的現今社會,我們的所思所想所作所爲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一旦違反法律,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共同受法律的支配。那麼在法律中,民法總則對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羅列出一些相關的信息和資料,以供大家解惑。
一、民法總則對禁止權力濫用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1、第八十三條 出資人權利不得濫用及法人人格否認。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單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第一百三十二條 禁止權力濫用。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權利濫用指什麼?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力超過了一定的界限,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限制。
三、禁止權力濫用的含義
1、《民法典》第132條新增關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定,對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彌補了民事立法的不足。禁止權利濫用屬於誠實信用原則的下文原則,考慮到此項原則是對權利行使的限制,因此規定在民事權利的一章。
2、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之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力超過其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後果。
四、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爲的區別
1、構成權力濫用,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且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力行使有關的行爲;而侵權行爲事先並無正當權利的存在,不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利形式無關。
2、禁止權力濫用的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爲制度並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故意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爲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僅因爲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 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爲不僅以故意爲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爲。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對禁止權力濫用的規定包含多方面,意在全力阻止有些人濫用權力損害他人、社會、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以往在經濟活動中,包括商業性質和非商業性質的活動,權利濫用的事例有很多,小編在這裏真心希望在《民法典》施行之後,這種行爲能夠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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