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捐助人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捐助人就是進行捐助活動的人羣,一般的公司的法人如果進行一項公益活動進行社會服務的時候設立屬於法人的福利機構是可以向有關的部門申請捐助法人資格的,這項規定在我國的民法中有闡述過,那麼大家還是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總則規定捐助人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捐助人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關於捐助人的內容包括: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爲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民法總則規定捐助人的規定內容是什麼?在這項規定中我們瞭解到捐助人爲了進行工藝捐助活動的,進行設立服務站或者社會的服務機構的建立的,進行依法的程序辦理之後能夠成爲捐助人,具有捐助人的法人資格,捐助法人資格的取得之後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不能夠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額情況,否則的話被經過查實確實符合違法法律的情況的話,是會被法院的人員審理取消原來的捐助法人的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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