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權力濫用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權利不管在任何時候都受到相關法律制度的約束,同樣的,像民法這種最基本的大法,自然在民法總則當中,對權力濫用的問題也進行了約束。權力濫用給社會帶來的後果是長期難以磨滅的,會引發一系列的不可預知的惡性循環。所以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總則權力濫用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權力濫用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條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爲: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爲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爲私法,着重於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範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爲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爲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範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範,屬於自甘冒險的行爲,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範,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二、什麼是權利濫用?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力超過了一定的界限,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限制。
1、構成權力濫用,必須有正當權利的存在,且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力行使有關的行爲;而侵權行爲事先並無正當權利的存在,不屬於權力行使或與權利形式無關。
2、禁止權力濫用的目的在於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過對權利濫用的禁止或制裁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權行爲制度並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目的。
3、權利濫用以當事人故意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爲要件,在行使權利時僅僅因爲過失造成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構成權利濫用;而侵權行爲不僅以故意爲要件,僅因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爲。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民法總則權力濫用主要是說生活當中的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注意正確使用自己的民事權利,在使用民事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如果利用自己的權力隨意侵犯他人的利益的話就構成了權力濫用。權力濫用是要受到行政法和其他法規的處罰的情況,嚴重的話甚至會構成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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