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欺詐可撤銷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民法是爲了讓我們在工作生活中約束我們的各種行爲方式,但有時我們會面臨被迫的或者無意識的做出某些行爲,都並非是我們的真實想法,但違反了民法規定。因此,我們就可申請民法撤銷。欺詐可撤銷的具體規定是什麼?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關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生活中,一旦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完成的某種違反民法的行爲,都可以採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民法撤銷就是一種有利的途徑,讓我們去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民法撤銷中的一種:民法總則欺詐可撤銷,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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