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在民法總則一百五十二條中的規定是什麼?
一、撤銷權在民法總則一百五十二條中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什麼是撤銷權
1、撤銷權爲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爲附屬於債權的示意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爲,使其作爲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三、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所以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
四、撤銷權的行使範圍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民法中關於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中國舊《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爲和侵害行爲的訴訟。”
《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權必須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能行駛,並且當事人必須要明確自己在撤銷之後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或者是知道自己的行爲是放棄了撤銷權,那麼當事人才能行駛該項權利,如果當事人沒有表明自己知道是行使撤銷權,那麼撤銷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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