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關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1、撤銷事由
(1) 重大誤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 欺詐
相對人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脅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自始顯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二、哪些情況之下撤銷權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在對於合同的效力這個方面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爲如果合同是屬於無效的狀況,就不能夠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基於欺詐或者是基於脅迫的方式所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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