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合同除斥期間民法總則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請求撤銷合同除斥期間民法總則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請求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請求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分析,除斥期間最短是90天,最長是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着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爲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爲主張之後法院纔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容易將除斥期間跟訴訟時效相混淆,事實上,除斥期間跟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法律效力,構成要件等各方面都不一樣,比如除斥期間大多適用於形成權,但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而且除斥期間是不能因爲任何事情中斷、中止或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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