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合同法關係是怎樣的
在我國,其實有些法律法規之間的法條都是相互制約的。比如說我國的合同法雖然是一部純粹的民事單行法,但是合同法在進行制定的時候,是以民法總則爲依據的。儘管如此民法總則和合同法之間的關係可能不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民法總則合同法關係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合同法關係是怎樣的?
您好,民法總則是今年才最新頒發的關於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範,合同法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
(一)《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理解與適用:該規則銜接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的追認制度。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爲,在有效之外應爲無效。但立法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效之外的無效行爲歸入了可追認,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爲的有效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理解與適用:《民法總則》在法人一章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爲效力的規定也構成民事法律行爲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爲以“身份及名義”進行判斷,在今後合同審查中應注意是否需要約定蓋章後生效。
4、職務行爲的有效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理解與適用:職務行爲以“身份、職權、名義”進行判斷,注意與“表見代理”之間的關係。
(二)《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定
1、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效
第四十九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理解與適用:對應《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職務行爲的效力認定規則。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對法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3、經追認及事後取得處分權訂立的合同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4、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有效(並不當然無效)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5、“一物數賣”合同有效(並不當然無效)
《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買賣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的民法總則和合同法是緊密相連,但是又有着比較嚴格的區別的。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如果發生了勞動糾紛的話,通常法院在進行解決的時候,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當中的相關法條,都適用於日常的勞動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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