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合同法關於法律行爲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和《合同法》都將廢止。
我國的法律都會存在管轄的重合區,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編也是如此。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來源有限,很多人對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編的內容不太清楚。那麼,民法典與民法典合同編關於法律行爲生效的區別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兩法關於 民事法律行爲的生效 的比較:
(一)《民法典》有關民事法律行爲生效的規定
1、成立即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爲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包括了審批、登記等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附條件、附期限。
2、附條件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民法典》合同編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
1 、 成立即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2 、 附條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3 、 附期限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以上兩法在生效效果上有着些許區別,但是使用條件仍然有所區別。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瀏覽下方延伸內容,瞭解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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