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與民法總則的關係是什麼
合同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大家都知道合同一般是由合同法來進行規定,但是民法總則中也對合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那麼,民法總則中對合同效力規定了哪些方面?主要內容又是什麼呢?接下來,小編來爲大家講解一下合同效力與民法總則的關係。
合同效力與民法總則的關係是什麼?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爲(含合同無效行爲)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爲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爲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僞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以上的民事行爲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這些就是有關於合同效力與民法總則的全部內容。那些不按法律程序走的合同一般是不會手法律保護的,並且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就不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會對當事人產生一些危害。這些相關內容都在民法總則中有着清晰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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