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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怎麼解釋?

我國的民法總則是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一部法律。在民法總則中,對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都作了具體的闡述。民法總則對於許多人來說可能顯得有些複雜,其中一些規定並不容易理解。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怎麼解釋?

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怎麼解釋?

一、民法總則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怎麼解釋?

這其實是民法總則第93條所規定的內容:“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它所闡述的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爲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爲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二、無因管理的特徵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爲。

管理人必須爲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爲是事實行爲,而不是法律行爲。因爲確定無因管理不是基於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爲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爲,而只能是事實行爲。至於管理事務的內容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則在所不問,因爲客觀事物複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爲,如爲本人飼養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爲,如爲本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但不論是事實行爲,還是法律行爲,都必須是能夠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爲,這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必須有確定的主體,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能夠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既不耗費一定資財,也不獲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僅爲鄰居看守房屋,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爲還必須是以作爲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法行爲。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爲是違法行爲,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於管理事務的行爲之所以要以作爲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是因爲管理人本身沒有管理事務的義務,管理人不作爲,就不能表現出其對事務的管理,這樣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必須是爲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爲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爲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爲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爲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爲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當然,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是事實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這並不是說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這是因爲管理人爲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必須得到公衆的證明或讓別人好判斷,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須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務與管理人事務混雜在一起的時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爲重要。當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務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本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爲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爲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至於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爲了本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爲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爲無行爲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纔是無因管理。在這裏,連帶債務值得特別一提。對於連帶債務,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爲這是無因管理。筆者認爲,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爲法律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互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只要找到一個債務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債務,該債務人代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其根據是法律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義務,而不是“無法律上的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不屬於無因管理。至於該債務人在償還了全部債務之後,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問題,則另當別論。

它是指沒有與他人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爲了使他人不造成損失,幫助他人管理事務的一種行爲,發生無因管理之後,管理人就有權要求被管理人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這筆費用是管理人依法享有的,無論被管理人是否願意,都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