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保護見義勇爲是怎麼規定的
本身見義勇爲的這種行爲,在我國上下五千年以來一直就是受到社會和我國公民所歌頌的一種行爲。但是近幾年來,當事人因爲見義勇爲反而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現象屢有發生,這樣看來,我國民法典保護見義勇爲這一規定就是很有必要的。否則對於我國公民來說,見義勇爲反而成了一種負擔。
一、民法典保護見義勇爲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典見義勇爲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爲行爲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爲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爲行爲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爲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爲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爲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爲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爲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爲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爲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爲,不管見義勇爲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爲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爲行爲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着,救助者並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
三、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爲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爲。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爲行爲。
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爲的行爲人,如果是爲了保護他人的權益而自己的相關權益遭受到了損失,那麼侵權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見義勇爲的人因爲緊急情況救助他人行爲當中,給受助人造成損失的話,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民事責任的。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可以說是非常的大快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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