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見義勇爲法條是怎樣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見義勇爲有哪些規定
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爲行爲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爲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爲行爲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
爲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理解:
1、因見義勇爲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的有關條款中的法律原則一致。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爲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對見義勇爲者賦予一種請求權。
2、條文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規定的一種突破。“可以”並不是強制性的義務,是任性的規定,是道德上的鼓勵。很多見義勇爲者所受的是人身傷害,人身傷害是很難完全用金錢補償的,得了好處的人對見義勇爲者酌情進行補償,體現出法律提倡對見義勇爲者進行獎勵的道德導向。
3、“可以”還可以理解爲,不管見義勇爲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爲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爲行爲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着,救助者並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二、見義勇爲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爲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爲見義勇爲的主體。
2、見義勇爲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爲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
3、見義勇爲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爲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爲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爲。
三、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爲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爲;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爲行爲。
見義勇爲者同違法犯罪作鬥爭值得法律的肯定。綜上所述,除了造成重大過失,見義勇爲的行爲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必要時可以請求賠償。以上就是小編對“見義勇爲法條是怎樣規定的?“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就會有一個清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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