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後,即出現以下法律後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183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併成爲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那麼仲裁機構有權裁決解散公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9)CIETACBJ裁決(0355)號裁決案的請示的覆函》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仲裁機構裁決解散公司沒有法律依據,屬於無權仲裁的情形。”
在公司進行解散程序後,需要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覈實,繼而收回債權,至於債務,需要在清算工作完成後,才能進行清償,對於公司資不抵債的情形,由於公司法人需要以其獨立的資產承擔責任,故而對於不足以清償的情形,發生消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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