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重大誤解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重大誤解是怎麼規定的?
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民事行爲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爲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爲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爲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爲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必須是對行爲的內容發生誤解,並導致了行爲的做出;同時,誤解還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既要考慮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又要考慮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爲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二、重大誤解是否屬於法定撤銷事由?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行爲的一種。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民法通則第 59條)。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爲,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爲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爲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爲。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爲歸於消滅。
例如誤解的這種情況也是建立在受害者自己的某些過錯造成的,並且誤解的前提是不存在着欺詐的這種行爲,民法總則當中規定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是屬於法定撤銷的理由。還是建議大家在達成相關交易合作之前對於各種信息一定要再三確認無誤纔好,否則,出現這種狀況也非常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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