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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關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

2.行爲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爲。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爲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爲人實施的“逃避”行爲要與“欠稅”行爲存在着必然因果聯繫。即“逃避”就是爲了“欠稅”。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徵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爲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爲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爲,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爲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爲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爲相區別的關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爲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爲行爲人爲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於行爲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爲了使本單位扭虧爲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爲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逃避追繳欠稅款罪是故意犯罪,是納稅人採取本條規定的手段逃避納稅。根據規定,構成本罪是以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爲前提的。在欠稅情況下行爲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納稅。這裏所說的“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欠繳應納稅款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財產,轉移或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無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而追繳其欠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