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對勞動糾紛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發生勞動糾紛後,應當現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即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簡單案件)一審判決即是終審判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針對某些涉及職工和企業的糾紛作出相關裁決。對於本案的裁決,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終審判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委員會的判斷有誤,一般只會因爲某些文件的文字錯誤而進行修改。可以隨時進行修改。如果有異議,則只能在法庭上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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