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相關規定
一、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
1、爲勞動爭議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3、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即指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勞動權益糾紛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持勞動者仲裁的工會等,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直接約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二、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該具備的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行政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是屬於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
4、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本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等。
三、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爭議當事人權利
1、有申請、答辯、撤回仲裁申請請求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
4、有請求證人出庭作證、請求鑑定的權利;
5、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當事人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審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據、證人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不弄虛作假)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在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中,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相關規定基本就是這樣,不管是誰,只要滿足了以上的條件,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當事人的義務,當然也會有相應的權利,這樣在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時,能夠更有效的通過法律途徑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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