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哪兒管轄
隨着我國與國外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外交關係,我國的駐外辦事處也是比較多的。那麼要是在駐外辦事處當中發生了勞動爭議的話,此時應該由哪裏來行使管轄權呢?或許很多人都此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您作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又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工資發放的單位所在地。
此外,原勞動部1995年又發了209號文《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明確的指出:根據方便的原則,對於職工與工資關係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的情況,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照“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於勞動爭議是在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因此很多勞動者並不清楚自己該向哪個機構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也就是不知道哪個機構對此有管轄權。希望在閱讀了小編整理的文章後,能夠幫助大家搞清楚這個問題。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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