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爲: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二、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爲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
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其實國家有統一的規定。而用人單位在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時候,至少不能對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支付。此時考慮到在不同的時間段安排加班,於是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也有一些不同,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那一般是支付3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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