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哪幾類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通常是發生在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起因於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的失衡。並不是每一例勞動爭議案件都會被人民法院受理,那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哪幾類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幾類:
一、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知識補充:
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
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4、符合訴訟條件, 即有明確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民事主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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