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以列舉方式當前出現的很多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納入受理案件範圍,適當擴大了《勞動法》原來的受案範圍。
根據《解釋》、《解釋(二)》的規定,可以將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範圍歸納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承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10、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
11、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
12、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
1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
1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1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的爭議;
16、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爲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17、勞動者因爲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8、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爲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爲共同被告;
19、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20、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論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21、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另外,《解釋(二)》第7條明確規定,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我們知道,遇到勞動爭議我們不僅可以採取調解、仲裁的方式等,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站的小編在上文中爲大家介紹了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主要包括勞動者方面、用人單位方面以及客觀條件等。小編提醒大家,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雙方只要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相關機構應受理。大家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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