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呢?
在實踐中,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十分正常的現象。但是,當我們面臨該爭議時,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爲您做具體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請求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爲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 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於各類爭 議,但因簽訂 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目前是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 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 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 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是怎樣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當我們面臨勞動爭議問題時,我們首先應當冷靜下來,並就該問題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能,我們可以請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工會調解,調解也不能解決問題時,我們再申請仲裁或者法院審判。如果您解決勞動爭議還有其他疑問,請您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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