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協商。協商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採取自治的方法解決糾紛,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團體協議,雙方互相協商,最後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使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的解決爭議的途徑,也是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途徑。協商解決是以當事人自願爲基礎的,不願協商或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調解。調解是由勞動爭議雙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爭議,以幫助雙方達成協議爲目的,爲其提供勸說和解決的過程。調解實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把勞動爭議提交法定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訴訟是法院依據司法程序對勞動爭議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斷的活動。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符,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源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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