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時常會出現勞動爭議的情況,爲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權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哪些?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做出解答。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爭議類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將爲大家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哪些這一問題的解答,從中可以看出,委員會由企業和相關部門代表組成,體現了仲裁過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此外,大家可以瞭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知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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