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讓交押金合法嗎
一、用工單位讓交押金合法嗎
違法。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違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擔保的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在試用期要求先交押金合法嗎
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
1、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
2、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着自願的原則提供。
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有的用人單位爲了避免出現員工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之後,就直接走人的情況,於是在招錄員工的時候往往要求扣一個月甚至多個月的工資作爲押金,若之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又沒有什麼過失的話,纔會如數退還這部分押金,然而從法律規定來看,單位這樣的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在單位要求提交押金的時候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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