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合同到期公司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到期後除非單位同意維持或者提供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員工拒絕的情形外,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1、公司辭退是需要補償的,合同到期也是需要補償的。從08年開始賠償,到辭退你那天爲止,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工資應該結算到你到公司上班的最後一天。
3、自願離職沒有補償。
4、超過一個月不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應該發給經濟補償金。不要寫辭職報告,否則會使勞動關係複雜化,很可能就此理由而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其他問題最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本人不瞭解情況不能妄加回答,建議你到勞動保障局的下屬機構勞動監察大隊去解決,程序很簡單,直接找他們就行,這是非常便捷的途徑。
補充:公司不續簽合同才應該發給經濟補償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和員工在進行續約時沒有協商成功,員工選擇不進行續簽的話,那麼員工只需要工作到與合同中規定的最後一日,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根據員工的工作相關年份來對其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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