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勞動合同作爲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一個重要憑證,認識瞭解它十分重要,那麼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呢?如果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請看下面小編特別爲大家收集整理的資料。
《勞動法》關於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規定如下: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後按要求填寫回執並交回人事本部。
三、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通過對上文的閱讀,如何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問題得到了解決,我們瞭解到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一式兩份,續簽應屆滿30天,解除因參照合同的規定,變更應遵循相關的勞動法,終止會提前通知。如果以後遇到類似這樣的法律問題亟待解決,可以上本站做更專業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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