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員工被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辦法,應該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工作的年限,給予一定的賠償,具體可諮詢當地的人社部門。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規定了對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勞動者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
二、單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什麼?
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患職業病,在醫療期滿之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訂立勞動合同時所遵循的情況發生改變,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從而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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