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丟了怎麼辦?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雙方關係的開始,在這個期間雙方是從屬關係,那麼一旦關係到期就應當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當保存好,因爲這個涉及到下一份工作牽涉的利益,如果協議書掉了應該向原公司申請補辦,如果不補辦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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